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仅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违纪后果和影响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后果,如经济损失等;还包括无形的其他后果或影响,如引发社会负面舆情、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正常秩序及其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情况。
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一是从政治影响判断,是否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国家、政府公信力等。二是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判断,包括造成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是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及损失数额大小等因素。三是从社会影响判断,包括是否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正常秩序,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等因素。四是从舆论反响判断,包括是否引起社会负面舆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满或举报、舆论知晓范围和严重程度等因素。五是从违纪背景判断,包括是否处于特殊时间段(如抗洪、防疫期间)、集中整治期间,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还是二十大后所犯错误等因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条款
1.政治纪律方面: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工作纪律方面: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生活纪律方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原始来源: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jfbk/jjctjfbk/202605/t20260526_492466.htm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