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时间:2026-05-29 19:46:0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
被告人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26-05-29 19:46:09
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应成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2003年至2025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1.31亿余元;2012年至2022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5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06年7月以来,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3万余元。1995年至2022年,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7万余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应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刘应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应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应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应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界代表、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及宣判。(记者:乔文心)
责任编辑:常跃旺

 

 

原始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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