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小组”
◎文/ 潘 波
“小组”的词义和渊源
小组,一般是指为工作、学习需要而组成或划分的小集体、小单位、小班子。在党政机关日常工作和法律法规文件中,小组是重要的工作主体,是关键词。
《说文解字》曰 :“组,绶属。其小者以为冕缨。”在古代和现代汉语中,“组”字有多种意思。本义作为名词,指丝带 ;如《汉书 · 景帝纪》: “锦绣纂组,劳力费时会有害女红”,以及组缨、组绶等词。同时,还可引申为动词,为编织、结合、构成之意, 如《诗 ·郑风·大叔于田》:“执辔如组,两骖如舞”,以及现在常用的组成、组合、组织等词。
各类小组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是随着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推进而形成和发
展的组织形式,也代表着一种工作机制和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设立了各种类型的正式或非正式工作小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较为正式和全面地提出在党中央层面设立相应的小组,并明确了每个小组所对应的职责领域和功能地位。改革开放后,除了一些临时性、阶段性领导小组外,中央层面的常设领导小组已稳定分布在党建、财经、外事等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新的高层次领导小组陆续成立并运转,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小组”的类型及功能定位
( 一 )领导小组。 旨在
加强对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推进跨部门或跨地区的重要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改革而设立的小组,主要有两类:
一是为加强党的领导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往往实行“领导成员—部门成员—专门办事机构”的组织架构模式,如曾经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等。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同时,新组建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此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中
说文解字
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负责相关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学术研究中,有学者将这种广泛存在于中国治理实践中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决策性、议事性、协调性工作机构和机制统称为“领导小组机制”。
二是围绕专项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此类领导小组主要针对跨部门或跨地区的专项工作,有的是常设性小组,还可能新成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已有机构作为工作支撑;有的小组则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特征,随着任务完成而解散。常设性领导小组,如《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临时性领导小组,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支持、配合清算组催收债权和办理其他清算事务,并组织有关
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撤销金融机构并非经常性工作,专项任务完成后,此类领导小组即可解散。
(二)以人员为基础的小组。此类小组以一定范围的人员为基础,其目的主要是组织、召集、联系相关群体和人员,比较典型的有党小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等。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规定:“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2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三)专项工作小组。 与前述领导小组不同,此类小组旨在完成相对简单具体的任务,一般不涉及跨部门或跨地区等工作,也不需要有关领导同志主持或参加。此类小组往往针对特定工作或对象,在任务完成后就解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上述矫正小组、评级小组都针对特定对象开展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甚至“一事一议”的特点。
责任编辑/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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