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处理处置等相关概念辨析
文/ 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党内法规处
在党纪国法中,时常出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诫勉等概念。这些概念有何区别?在适用上如何匹配衔接?对此,我们作了梳理、研究、辨析。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属于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含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属于党纪重处分。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适用于所犯错误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对违纪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轻微违纪问
题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其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处分 的外 ,均 自然免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对其党员也须逐个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政务处分对象是公职人员,主要
中国知网 https:Www.cnki . net2025.04 65
咬文嚼字
是指监察法第 15 条规定的 6类人员。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
在我国,很多公职人员是党员。对于公职人员中的党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分,就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匹配的问题。实践中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把握: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依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
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条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 、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
政务处分和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于或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二是程序、申诉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2 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对公务员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2023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 中从事管理之外 的人员)的处分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
关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202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并明确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在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等方面,该条例在与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具体违法情形、处分的程
序等。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该条例对处分程序和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及处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 2021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基础上,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 、职务 、职级调整措施 ,包括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领导干部”表明了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该规定执行。
“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
处理的问题情形。具体来说,主要是该《规定》第7条规定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涵盖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具体来说,组织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5 种。
关于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规定》等党内法规明确了组织处理可以和党纪处分合并使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把握:一是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必要时可以同时给予其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给予前述组织处理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可以同时给予降职的组织处理。二是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通常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故不需要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
组织处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
署,2024年出台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组织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从适用对象来看,组织处置的对象是“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
从适用情形来看,《办法》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其中,适用限期改正的情形,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适用劝其退党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适用
中国知网 https:Www.cnki . net2025.04 67
除名的情形,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
在处置程序方面,《办法》规定,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 、提出拟处置意见 、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程序进行处置。
关于组织处置和党纪处分,鉴于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为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发挥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自的功能作用,《办法》明确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诫勉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规定了诫勉。党内法规中,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中央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出台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规定了应当诫勉谈话的7种情形, 明确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这是中央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作出具体规定。2015年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明确了诫勉的影响期,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此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4条规定,受到诫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21条规定,公务员受到诫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国家法律中,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政
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等也对诫勉作了相关规定。
从性质上看,诫勉不属于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而是一种抓早抓小的管理监督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或者条例分则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7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由此可见,诫勉与党纪政务处分、处分、组织处理等并列,互不包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2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的,可以予以诫勉。根据上述规定,诫勉是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
见习编辑:陈燕琴
秘苑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