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特点:增强国家 档案管理制度的系统性
档案立法的国家意志性体 现得更明确。新《档案法》更 强调“国家”作为立法行为主 体的地位。如“国家”一词在 文本中出现了48次,比原《档 案法》增加了20次。此外,“国 家治理”“国家推进”“国家鼓 励(和支持)”等短语,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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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出现在档案法文本中, 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对 档案工作实施管理的基本理 念、态度、立场、意图与行为, 明确有效地表达出档案立法的 国家意志性。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设计更 加完备。新《档案法》规定,“国 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 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 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 一制度”,并要求“按照国家 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 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 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 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档 案服务企业等受托方“应当建 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同时, 提出了建立健全档案事业发展 经费预算、档案安全风险管理 与应急处置、档案信息化与电 子档案管理、档案监督检查等 更具系统性与协同性的制度规 范设计,体现了新时代档案工 作的新情况和新趋势,是对既 有档案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从 而使档案管理资源(人、财、物、 技术、平台等)和档案管理行 为(计划、实施、检查、反馈 等)均纳入法治化轨道。
强化对非公共机构及个人 的档案行为的制度约束。新《档 案法》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
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 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保 密、保管、征购、寄存、转让、 出卖、赠送等行为,第一次设 置专门条文予以规范;第一次 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 业建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 作实施监督指导,提出对非国 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归档范 围予以规范指引等。这些制度 安排,突破了既有档案法律法 规仅规范国有档案管理行为的 局限,反映出新《档案法》力 求调整社会多元档案法律关系 的立法意蕴,使之更具包容性 和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