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文/ 石 罡 丁吴勇
支持政策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要求,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是否需要 政府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能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内优先
明确,本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涉及的权利义务广 ,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影响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愈加科学规范,但在规范性文件审核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问题需要明确。
政府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能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随着整治“文山会海”的持续推进,有些地方就变通地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是否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资格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虽未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作出具体规定,但在“确定审核主体”中,明确了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部 门 ,县(市 、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主体,而并没有确定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地位。针对此问题,我们曾联系其他省份,得到的答复是,为了落实国务院从严控制规范性文件发文要求,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是为了承担某项临时性 、阶段性工作而建立
的跨部门协调机构,通常没有“ 三定 ”方案 ,需要定期调整,难以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清理等相关工作。为了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宜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