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官就不要想发财 ”
◎文/ 唐 杰 张 建 吴 戈
案例回放
专家视角最近,市统计局不少人都发现,张科长埋头看手机的时间越来越多,恨不得一天都把脑袋扎在屏幕里。
唐 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委纪律检查 一室副主任)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由于方便快捷易操作,同时又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也参与其中。本案例中统计局的张科长也“谨慎”地加入开网店的行列,经调查核实后组织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并要求作出深刻检查。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党政机关干部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相关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么规定,下面我们来予以梳理。对于该问题,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历来是鲜明的,党政机关干部是不允许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早在1984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更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这是沉迷游戏还是有什么事呢?”大家疑惑不解,而张科长心里却是美滋滋的。“刚刚又成交了几笔,这么算下来一天能赚个一两百,一个月也有好几千,不错不错。”
原来,两个月前,张科长和老同学吃饭,得知老同学在做微商,卖洗化用品,生意还不错,张科长心里就有点痒痒了。“多赚一点是一点,抽空干,补贴补贴家用。”
说干就干,张科长开起了网店,渐渐地还有了样子,微店、淘宝店都开了起来,忙得不亦乐乎。他还“谨慎”地把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在微信里单独分了组,朋友圈转发产品信息时从来不暴露在大家面前。
不过,俗话说得好,“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很快,张科长做微商的消息就传了开来。
在组织对他涉嫌违纪问题进行核实时,张科长傻了眼。“我以为这事就是影响不太好,没想到竟然是违纪行为。”
之后,张科长做了深刻的反省,最终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插画:祝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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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党政机关,狭义上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广义上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干部是指这些机关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作为市统计局的干部,张科长显然属于党政机关干部,在不允许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之内。
作为一名党政机关干部,张科长理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立足岗位、勤勉工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但是,当他看到同学做微商获利,自己对党政机关干部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关规定知之甚少,也悄悄做起网店来。工作中,他埋头看手机的时间越来越多,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后来,被发现查处,好在张科长开网店的时间不长,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其
诫勉谈话处理。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其中就包括遵守廉洁纪律的情况。张科长对于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履行报告程序,而是采取了刻意隐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也是错误的。
违规经商说到底是对物质利益的不当追求。这种不当追求会使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不讲为人民服务,追求为个人谋利等,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当官发财两条道”的道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克己奉公,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坚决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张 建(国家卫健委党史学习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将公务员开网店、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也许在一些人看来,互联网时代,开网店有什么呀。这些规定看似不近人情,实则十分必要。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家人,不进公家门。进了公家门,不做发财梦。”公务员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别”的一类人,所谓“特别”,就是因为姓“公”,因为我们是人民养的,就要为人民服务。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指出的,公务员
规矩谈60 2021.08
“是人民的公仆”。为什么不能“发财”呢?任何与民争利、贪图牟利的经商行为都与“公仆”的职责要求相违背。如果模糊了这一认识,侵害了群众利益,就会有损于“公家人”的形象,其影响是恶劣的。网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国法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违纪行为作出了严肃处理,还通报了不少典型案例。但还是有一些人认识不清,或侥幸而为、或“自以为”没有问题、或明知不可为还要掩饰蒙混,都终将受到惩处。
公务员本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那家人可以吗?家人开网店没有禁止,但前提是公务员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吴 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