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等拉票贿选行为,
通常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不像吃拿卡要或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让人有直观的体会,但其腐蚀性更强、危害更大。这些行为同党和国家的性质相背离,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和党内选举制度,直接冲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如果任由拉票贿选问题蔓延,必然形
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危害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必然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败坏党风政风,伤害党心民心,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出现拉票贿选行为,在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在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动真碰硬,致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我们党对于搞拉票贿选行为,历来是态度鲜明、坚决反对的。《关 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 “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 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 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 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2018 年 8 月修订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在原拉票 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 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 加重处分”,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提供坚强保障。《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众多党内法规,都对拉票贿选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