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感言张榆琪
上级单位下发惠民政策文件,目的在于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案例中的公司本应按要求取消两个收费项目,却另立名目在项目上搞“取而代之”、在收费上搞“此消彼长”,看似完成了上级任务,实则既没有落实要求,更没有惠民以实。
惠民政策的落地落实关乎惠民实效,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该公司作为下级单位,理应向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上级单位请示报告有关情况。而公司领导班子既不向上级请示调整收费项目,也不向上级如实报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甚至有意隐瞒,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违反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在讨论、决策、执行直至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公司始终没有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始终与惠民政策精神相背而行,最终在群众和企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条例》明确的“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责任追究情形,相关人员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应切实提高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记请示报告是重大政治责任。要端正作风,扎扎
实实抓好落实,坚决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全面如实地上报。既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要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专家视角
张 建
(国家卫健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组长)
案例中的公司领导班子开会,表面上按照上级要求,“取消”了两项收费项目,但实际上则是分散转移,把原来应该取消的费用化整为零地加到其他收费项目中去了,这是典型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性质恶劣,背离了党性原则和职责要求,理当受到惩处。
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企业是直接服务民生的,本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公司领导班子竟然为了部门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于情于理于法皆不容。在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过程中,有可能牵涉到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党员干部要秉持党性原则,以人民利益和全局利益为重,不能存有私心杂念。
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案例中的领导班子成员,明知违反上级政策,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仍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充分暴露出其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服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纪律约束。
2023.07 59
吴 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
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案例中,某公司张总、刘副总、赵副总的行为,是在执行上级政策中打折扣、搞变通,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甚至搞瞒报的行为,应该坚决惩处。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总体上执行得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变着法儿地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情,让组织程序空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针对现实中的不良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正是统一全党意志和行动的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多部党内法规,均对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出要求。
党章中多处对请示报告予以明确要求,如要求“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
作”,等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方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九方面“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中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就是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能满不在乎。党员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不请示、不报告,是组织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松懈的表现,其根源是党性观念淡漠。
不如实请示报告,应受到严肃处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并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组织纪律第七十三条、工作纪律第一百二十五条,都分别对此予以规范。
落实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刻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责任编辑/李宇清 吴 昊
60 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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