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合规性,扎紧“篱笆”
强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审核过程中,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树牢党章党规意识、宪法法律意识,精准定位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政策措施不逾规越矩,扎紧权力“篱笆”,防止权力“任性”。
不超越权力边界。 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准确把握文件制定权限,不得超出职权边界作出规定。比如,有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创设性规定,提出“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管上了 ”应由党内法规规范的事项 ;有些文件突破地方立法权限,提出“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完善法律体系”等本应由宪法、法律规范的内容。
不突破法律规定。党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违背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比如,有的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本地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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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从中择优确定施工单位,有限制招投标、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 ;有的文件将本应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按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不违反政策精神。文件提出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思路部署,要与上位政策规定对标对表,并及时进行纠偏校偏、查缺补漏。比如,有的地区为了推动林权改革,自行制定了林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收费减免政策,设置了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的文件为了吸引人才, 自行规定了具备任职资格的人才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违反了国家关于岗位职数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其精神 ;有的文件从部门角度出发,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年龄、时限、范围等进行调整,破坏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讲究严谨性,打造精品
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要树立精品意识、发扬工匠精神,字斟句酌、删繁就简,力求在框架上条理清晰,表述上统一规范,逻辑上周延自洽,做到精益求精。
文字表述精准。要避免使用有短期时效性的表述,比如 “在刚刚召开的全国科技创
新大会……”的表述,就不符 合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长期适用性的特点。词语选用要准确,比如“盈利”与“营 利”、“隐形”与“隐性”、“筑 牢”与“铸牢”等容易混淆的词语,都要严格根据语境精准使用。前后用词要一致,比如 “绝不”与“决不”、“作风漂浮”与“作风飘浮”、“勾连”与“勾 联”等,不能前后不一。
名称使用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不特定对象,涉及活动(项目)名称时要用全称或作相应说明,涉及单位(机构)名称、有关简称要统一规范,不能使用口语或简缩词,对于一些“行话”,要予以明确。比如,“一革命四行动”应当补充表述为“一革命四行动”(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垃圾治理行动、农村污水治理行动、农房整治行动、村容村貌提升行动);“微信十条”应当完整表述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避免产生歧义,影响适用。另外,要注意有些名称的固定排序不能随意改变。比如,涉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表述,要严格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的固定排序。
逻辑关系严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有关规范对象的行为准则,必须逻辑清晰,否则词不达意,会在执行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无形中消耗制度执行的资源。比如,有的文件规定“鼓励和引导林农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而林木使用权是林木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宜并列使用。
责任编辑/刘延霞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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