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_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06年)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 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06年)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 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要按照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紧迫 的事情做起,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 体推进。政法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贴 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全面履行职能,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 境。

一、加强普法教育与推进依法治理并举,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农村基层干部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又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组织者。加强普法教育,是培育新农村建设合格主体的有效途径,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我省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民主化、法治化管理在农村深入发展,但离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普法工作城市强、农村弱的现象比较明显。目前,农村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各种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治安和刑事案件多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的能力比较弱,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比较欠缺。我们要全面启动和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继续大力推进“法律进农村”。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必须把握规律,讲求实效。在普法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从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出 发,选择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点,做到学以致用,

学有所用。在普法形式上,要不断创新,增强感染力和吸引力。针对农民的特 点,尽可能采取法制文艺演出、法制录像、法制漫画等生动活泼、通俗形象、 为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尽可能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 尽可能运用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于新闻事 件,寓法制于典型案例,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化娱乐,真正使法律 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

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必须深入推进农村依法治理,逐步把农村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践证明,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把学法与用法统一起来,使农村干部群众在生动的法治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以创建“民主法治村”为载体,深化依法治村工作,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同时,要大力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扎实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优化法律服务与强化法律保障并举,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不管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还是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规范农民的经济行为和市场关系,都需要靠法治来保障。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大力推进工作重心下移,立足职能,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比较薄弱,部分农民群众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不愿意打官司、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比较突出。我们要不断完善为农村服务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使农民的法律问题得到满意解答,困难求助得到及时帮助,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要拓展领域、丰富内容,努力实现扩大覆盖与提高质量的统一。积极鼓励引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法律 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担任法律顾问等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产 生活、农村企业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护民措施,通过加强诉讼指导,采取巡回法庭等形式,方便农民群众诉讼;通 过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加强农村社区警务建设,方便农 民群众办事;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途径,使困难农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使外出的农民工安心,在农村的家庭成员放心。

另一方面,涉农案件办理要提高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涉农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调解、优先执行,做到快 侦、快诉、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农民利益,激发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 性。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农业生产等各类侵农、坑农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农村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挪 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依法查处因国家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 经济损失的案件,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涉农行政案件,依法调节农村经济社会关系。依 法打击各种破坏农村基层选举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三、打击违法犯罪与化解矛盾纠纷并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又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开展“平安浙江”建设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社会保持了和谐稳定,但不平安、不和谐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从农村来看,治安和刑事案件多发,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特别是由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我们要按照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部署,以创建平安乡村为载体,一手抓打击整治,加强打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遏制刑事犯罪多发势头,一手抓排查调处,加大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力度,积极预防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保持农村治安持续稳定。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地方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 什么地方,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农村 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乡霸、村霸等,始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 的原则,把“严打”方针贯穿于侦察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和监管改造等 各项工作之中。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投毒、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 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和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农 村各种暴力犯罪和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吸种毒、“六合彩”赌博、交通安全事 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制定出台有关涉农政策措施时,应维护好农民利

益,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政法部门要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防止由于执法不公正、不规范而引发农村涉法涉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加强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网络向下延伸,发 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综合优势,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 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做好农村信访工作,推进依法信访、 依法处访的“双向规范”,引导农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建立健 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不发生影响全省大局的群体性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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